2月22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甘肃籍商人马光辉的代理人处获悉,2月18日,公安部作出公赔复决字﹝2021﹞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复议决定书》),责令赔偿义务机关,即青海省公安厅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光辉返还黄金5183.496克(足金)。 马光辉的代理人、北京张铁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宇告诉澎湃新闻,其当事人22日上午收到《复议决定书》,目前正在考虑是否服从该决定。 请求赔偿被拒,当事人向公安部申请复议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1994年8月,青海省公安厅将马光辉查获,认为其涉嫌贩卖黄金决定对其收容审查。次年1月17日,青海省公安厅解除对马光辉的收容审查,未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作出其他处理决定。在办案过程中,青海省公安厅对马光辉携带的黄金予以扣押,后将扣押的黄金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 2016年5月21日,马光辉向青海省公安厅申请刑事赔偿,请求青海省公安厅返还违法扣押的黄金7800余克。青海省公安厅收到该申请后未依法作出决定。马光辉不服青海省公安厅逾期未作决定,向公安部申请刑事赔偿复议,请求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公安部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决定,责令青海省公安厅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复议决定书》显示,青海省公安厅对马光辉的赔偿申请进行审查,将该申请认定为行政赔偿申请,认为马光辉提出的赔偿事项无确实充分证据证实,赔偿请求不能成立,且提出的赔偿请求已超过法定时效,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青公行赔决字﹝2020﹞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不予赔偿。 马光辉不服《行政赔偿决定书》,向公安部申请刑事赔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行政赔偿决定书》,责令青海省公安厅依法退还违法扣押的黄金。 公安部:违法扣押,不支持青海省公安厅相关主张 《复议决定书》显示,本机关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违法对财产采取刑事扣押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青海省公安厅办理马光辉涉嫌贩卖黄金案,将涉案黄金扣押后交售给当地人民银行,但由于未提供原始办案证据,无法证明扣押和交售涉案黄金的合法性,应当视为违法扣押。对马光辉要求返还扣押黄金的主张,本机关予以支持。 关于是否超过赔偿请求时效问题。青海省公安厅认为,该案案发时间为1994年8月,
黄金没收上缴时间为1994年8月27日,具体行政行为已实施完毕,马光辉2016年6月申请国家赔偿已超过2年的赔偿请求时效。本机关认为,虽然扣押涉案黄金发生在《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之前,但青海省公安厅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对涉案黄金作出处理并将处理决定送达马光辉,应视为对涉案黄金的扣押处于持续状态,应当认定马光辉提出赔偿申请适用《国家赔偿法》,且未超过赔偿请求时效。对青海省公安厅的该项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申请性质问题。青海省公安厅认为,对涉案黄金的处理系行政没收行为,对马光辉采取的收容审查系强制性行政审查措施,本案执法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属于刑事赔偿范围。本机关认为,青海省公安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涉案黄金作出了行政没收决定;根据当时应当执行的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关于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的通知》第五条,以及原办案民警所称扣押黄金数量,青海省公安厅应当将此案作为刑事案件办理,无权对涉案黄金作出行政没收决定。此外,无法以收容审查的性质为依据认定本案执法行为的性质。另,青海省公安厅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执法行为系刑事侦查行为。综上,对青海省公安厅的上述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关于扣押黄金数量和赔偿黄金数额问题。马光辉和青海省公安厅对扣押黄金数量的主张和表述不一致。本机关对事实上扣押黄金的数量不予评判,仅依据法律规定和在案证据确定赔偿黄金数额。本案中,马光辉主张返还黄金7800余克,没有证据证明。马光辉另主张扣押黄金价值四五十万元,按照价值50万元及当时人民银行收购单价96.46元/克折合黄金数量为5183.496克,与原办案民警周文龙所述扣押黄金在5000克左右、折合人民币45万至46万元,以及1994年8月27日清单载明的黄金毛重4661.620克、金额427176.87元基本相符,本机关据此酌定青海省公安厅向马光辉返还黄金5183.496克。 《复议决定书》显示,综上,本机关决定如下:责令青海省公安厅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光辉返还黄金5183.496克(足金)。 马光辉的代理人、北京张铁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宇告诉澎湃新闻,其当事人22日上午收到《复议决定书》,目前正在考虑是否服从该决定。 此前报道: 扣押商人数千克黄金26年,青海公安厅被责令作出是否赔偿决定 11月17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甘肃籍商人马光辉的代理人处获悉,就“警方扣押黄金26年未还”一事,公安部已作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责令青海省公安厅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决定书》显示,案件审理期间,因案情复杂且马光辉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公安部于2016年9月中止审查,2020年9月恢复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决定书》显示,对于扣押黄金的数量,马光辉和青海省公安厅的陈述不一:马光辉在两份《情况反映》中称,扣押金条11根(7000余克);在《申诉书》中称,扣押金条11根(7800余克);在与青海省公安厅办案人员王某某通话时称,扣押黄金当时价值40-50万元。 青海省公安厅办案人员周某某在接受询问时称,扣押黄金经称重在5000克左右,目测大概含量为83%至85%,形状为不规则形,折合人民币45万至46万之间。青海省公安厅提交了当年向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交售黄金的3份《金银(银元)验收清单》,其中,1994年8月27日清单载明:缉私罚没黄金,毛重4661.62克,成色95%,净重4428.539克,单价96.46元,金额427174.87元;另外两份清单载明的交售时间1994年1月3日、1994年5月3日,时间在青海省公安厅扣押黄金之前。 公安部认为,本案中,青海省公安厅工作人员认可对马光辉携带的黄金予以扣押,马光辉向青海省公安厅申请国家赔偿,青海省公安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违反了《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遂作出决定:责令青海省公安厅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4.6公斤黄金被警方扣押26年,申请国家赔偿后得按什么价计算? 此前扣押金条赔偿申请同类案件如何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公安、司法、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国家机关依法没收的金银,一律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处理或者以其他实物顶替。”由于我国对金银及其相关制品的严格管控,以及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不够规范的办案流程,刑事案件侦办过程中扣押、没收并迅速交售金条的事件多有发生,同类扣押黄金案件无独有偶。该案代理人张铁雁律师此前也代理过类似的案件。 马哈比金条被扣押时的财物收据 其中马占魁等人一案及马哈比一案得到了较为满意的国家赔偿。马占魁等人1999年运送58公斤黄金欲进藏卖与拉萨银行时被扣,涉案人被取保候审后多次向公安机关讨要黄金却未被归还。2016年7月起,马占魁等5人三度申请国家赔偿,两次遭拒,最后由西藏高院作出决定,由那曲公安处以赔偿金方式赔偿1100万元。马哈比的近20斤金条被扣押20年,多次申请后获赔决定之日等量黄金的交售兑换价款。 1996年,马哈比在广州白云机场因涉嫌走私黄金罪被立案侦查,其携带的9350克金条被依法扣押、马哈比被收容审查,随后其被取保候审。由于走私黄金证据不足,但其行为违反《金银管理条例》第7条中的“禁止私相买卖金银”,这些金条被没收并交售人行广州市分行,得到兑付款88万余元并于同年上缴财政。2015年,马哈比向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提出申请国家赔偿,此后,该申请先后经历了广公机场行政赔偿、撤销行赔、广东省公安厅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决定机场公安局返还马哈比88万余元的黄金交售兑换款及该款项20年间的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马哈比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最终决定为(2016)粤委赔29号国家赔偿决定书,赔偿价款为2016年12月28日(即决定作出之日)中国人民银行9350克黄金的交售兑换价款。 但有些案件的违法扣押、没收等行为均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因国家赔偿法溯及力问题被决定不予受理。此类事件的赔偿问题仍待进一步的讨论与解决,当事人的权利也需要得到更合理的救济。